一、農保之被保險人倘配合本會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將其所有農地全部委由本會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持該農地加保之農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渠等被保險人符合農保條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加保,且年滿 65歲、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得繼續參加農保。 二、另有關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適用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之作業流程,請依本會98年7月2日農輔字第 0980137711號函(正本諒達)辦理,並應填報「繼續投保申請書」或「租約終止註銷繼續投保通知書」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完備作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