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31110293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三星鄉、冬山鄉為辦理本田中後期稻米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宜蘭縣三星鄉、冬山鄉,項目為本田中後期稻米。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月28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同期作已領取幼稻-本田初期現金救助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救助。 (四)救助額度為每公頃新臺幣1萬8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