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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農保的資格及應檢附之證件

更新日期:2010-03-03 04:46:32

壹: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

一、農會正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正會員於勞保退保之次日,持勞健保轉出表,直接到農會辦理加保手續,當日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即生保險效力。

 (二)農會會員退勞保後,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在農會參加全民健保,由農會代收健保費轉繳給健保局,眷屬若符合相關規定亦可依附入健保.

二、非農會會員:應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

      一者:

1、自有農地者(自耕農):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註:贅婿地位一如媳婦,養父母子女為擬制血親,則得計算在內。經營農地所有權人死亡所遺留未辦繼承之農地,檢附可繼承之證明文件(即戶籍資料)者,其持分部分可視為所有。惟須由其他繼承人其中一人出具證明其可持分面積(無其他繼承人,即惟一繼承人,應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承租農地者(佃農):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30,600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倍(20,400元)以上金額者。 (註:目前農保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

(六)未有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軍、公、教、勞保等)之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即92.06.14修訂已領退休金者,不能以非會員身份參加農保)。但,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僅領取農保條例中華民國97.11.28修正生效後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即不受前述92.06.14修訂條款之限制(宜蘭縣政府99.01.26府農輔字第0990010708號函)。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

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貳:參加農保應檢附之證件              

一、正會員及非會員應共同檢具:

(一)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上有本全部戶籍謄本之字

      樣)。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本會存摺及取款印鑑(農、健保保險費轉帳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自耕農 全戶加保人數之土地登記謄本(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林

               地平均每面積0.2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

               業設施證明(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

(二)佃  農 —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

     1.正會員:以本人最近一次簽定之農地借租用契約影本,契約訂定未達一

              年以上者,請併檢附前次承租契約影本。

     2.非會員:以本人或配偶最近一次簽定之農地借租用契約影本,契約訂定

              未達一年以上者,請併檢附前次承租契約影本。

(三)雇  農 —

     1.正會員:雇主全戶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影本)、原加

               保時雇證明書影本、雇主之會員證明或農保證明(81.12.03以

               前入保者免附)雇主農地面積扣除雇主本身、及已以該農地依

               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參加農保所需農地面積後,尚餘有0.5公頃以

               上。

     2.非會員:民國90年5月9日已删除非會員雇農身份

※ 土地登記謄本(申請前10日內有效),若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欄為(空白)時;請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筆土地之地籍圖,持往該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非農會會員另備:

(一)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農會提供)

(二)全年銷售三倍月投保金額(30,600元以上)之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二倍月投保金額(20,400元以上)之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即銷售之出貨單或收購單;購買之發票或收據)。

(三)申請人親自簽名辦理;不識字者,應覓二個識字的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

      章同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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