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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辦理稻作農戶加強農藥安全施用管理工作計畫

更新日期:2007-06-21 03:32:49

96年辦理稻作農戶加強農藥安全施用管理工作計畫

■實施目的:

為督促農藥安全施用及管理以確保消費者健康並加速建立國產米安全衛生且高品質之形象與地位

■法源依據: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第四條: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九點:經收公糧稻穀之衛生安全,得由農糧署或分署採抽驗方式辦理之,農民及委託倉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九條:違反農藥使用管理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農藥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取檢驗樣品,並得就農藥使用種類、使用方法有所查詢,生產者或貨主不得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包裝、販賣。

■實施方法:

*實施時間:於每期稻作收獲時,針對個別農戶進行抽檢。

*實施進程:

1.初期採取抽檢與輔導並重的雙管道方式進行,補助農戶搬運費及烘乾費,並對不合格稻稻穀進行收購、控管。

2.加強辦理用藥教育宣導及對抽檢不合格農戶的個別追蹤輔導。

3.95年起,違反農藥使用管理之農戶,將由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實施對象:申報繳售公糧之個別農戶。

*抽查件數:每期作全國抽驗300件

*農戶抽驗:由各鄉鎮市區農會依據「收購公糧稻穀農戶清冊」及應抽檢樣本數,於收購前以公開(抽籤)方式抽選受檢農戶及受檢土地。抽選結果將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受檢農戶及原經收區域之公糧委託倉庫,必要時請農會再個別通知確認。

*受檢農戶應配合事項:

1.受檢農戶需配合按實填製「水稻病蟲草害防治紀錄表」

2.受檢農戶需事先將收割時間通知當地鄉鎮農會。

3.受檢農戶所種稻穀,不論稉稻或秈稻,皆須受檢,每公頃交繳數量不得低於3,800公斤。

4.稻穀以送至擇定之烘乾中心(另行通知)烘乾為原則。

5.稻穀統一送至「安全稻穀處理中心」控管,直到檢驗完成。

■受檢農戶之義務及權益:

*義務:1.經抽選為受檢之農戶,應配合取樣、烘乾、控管等相關規定。

2.農民不願配合取樣,由轄區縣市政府依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處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款規定,不予收購該筆土地所生產之稻穀。

3.違反農藥使用管理之農戶,將由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另次期作將繼續追蹤輔導。

*權益:1.由本署補助相關搬運費(每趟每公噸補助500元)及烘乾費(每戶基本費2,000元,另每公噸1,000元)。

2.經檢驗合格稻穀,可依現行公糧收購辦法收購,或由農戶自行出售。

3.經檢驗不合格之稻穀,96年由政府以餘糧收購價格辦理專案收購及控管。

■衛生安全守則:

  請使用水稻專用農藥、不可提高濃度或任意混合、確實遵守安全採收期、農藥殘留合格。

  請勿使用水稻未推薦用藥達馬松及三落松,以免違規受罰。

  農友於購買農藥時,務必索取「發票」或「用藥處方箴」,以確保權益。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偽劣藥檢舉專線:0800-03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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