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農保後之相關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即喪失農保資格: (一)正會員 1、出會、會員讓渡。 2、戶籍異動:遷出、或遷出又遷回、分戶、離婚等。 3、土地異動:出售、贈與、政府徵收、重劃後面積不足、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 4、農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雇農之雇主死亡。 5、重複加保:入農保後再加入其他社會保險者。 (二)非會員 1、有正會員「2至5」之情形者。 2、有專任之職業:入農保後具有公司、行號負責人之身份或受雇於企業有固 定薪資收入者。 3、其 他:如契約終止或逾期等。 ※ 被保險人有上列各款情形,應主動申報退保。若仍具投保資格,請檢具相關證件,重新向農會申請資格審查。 二、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一)應向原投保農會辦理退保。 (二)並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加保,經新戶籍地農會審查資格通過,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保險效力自遷入之日開始。 (三)審查不通過者,保險效力自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停止。 (四)未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加保,又遷回原戶籍地,經農會審查通過,其保險效力追溯遷回當日起算。 (五)如農民在未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資格審查前死亡,得由親屬申請資格審查手續。本項規定自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適用。 ※ 自耕農戶籍必須和農地所有權人同戶,一旦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分戶或遷出)即喪失投保資格,應辦理退保。但如在投保農會組織區域內戶籍變動,新戶內仍符合平均每人0.1公頃的農地,經檢具證明文件送農會審查通過後,自耕農資格仍然有效。 三、正會員因故未參加農保,其農地供其同戶直系血親申請參加農保時,應扣除其持以入會之農地面積0.1公頃(勞保局90.3.19保受字第6014580號函)。 四、田地被徵收續保之相關規定: (一)檢具縣政府徵收之公文,到農會辦理續保手續。 (二)自農地徵收公告期滿後第十六日起算,可繼續加保至滿三年止。 (三)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可續保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 (四)徵收前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 可繼續加保三年。 ※ 於續保期間(三年內或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前)重新取得其他加保條件,應檢具證明文件送農會審查通過後,續保期滿時可繼續加保;未重新取得其他加保條件者,於續保期滿當日辦理退保。 五、土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之相關規定: (一)農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現仍作農業使用,農民仍不得以該土地參加農保(勞保局91.11.11保受字第0916066120號函)。 (二)民國92年6月12日前,以非會員自耕農身分加保者,得予繼續參加農保至細部計畫完成或指定開發完成日止。 六、加保後資格條件變動者: (一)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資格加保,加保後如資格條件變動,應主動向農會 辦理資格變更。 (二)若資格喪失應申報退保。 (三)嗣後重新取得其他加保條件,由於保險效力已中斷,應重新向農會申請加保,審查通過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始發生保險效力。 (四)未主動申報退保者,雖照常繳交保險費,亦不能申請保險給付。 ﹙勞保局93.12.24保受承字第09310132190號函﹚。 七、被保險人參與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方案之相關規定: (一)被保險人得選擇退農保或保留農保: 1、退農保: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農民健康保險。俟其於勞保退保後,如 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由農民或經由農會向勞保局申請自勞保 退保後接續農保加保。 2、保留農保:選擇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 險,以保留農保資格。 ※ 惟於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建議被保險人僅就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請領保險給付,對被保險人權益比較有保障。 (二)公法救助目的之認定標準: 1、「短期就業輔導措施」,係指農保被保險人參加政府推動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之「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提供原住民工作機會計晝」等具公法救助目的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 2、「職業訓練」,係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舉辦之「加強辦理農(漁)民轉業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實施計畫」等具公法救助目的之職業訓練。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辦理之各類失業職業訓練課程等亦屬之。(依據勞保局95年10月2日保受承字第09510066730號函) 八、農民持與鄉鎮護林協會訂定之營造保安林租借契約書或分租合約書,申請以非會員佃農資格參加農保,該承租契約書仍須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 九、入保前已因領取殘廢給付,被審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或已領有重度殘障手冊者(口、耳障礙除外)不得加保。 十、農會平時應清查被保險人之農保資格,不合規定者,依農保條例第九條規定,申報退農、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