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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更新日期:2010-02-25 03:26:13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民國98年4月6日

一、老農津貼與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同屬政府實施之社會福利措施,所需經費均由國民繳交稅金而來,為有效撙節經費,並維護社會正義公平,申請人僅能擇一請領,故於申請之初應慎加選擇。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時農保加保生效中。

(二)參加農保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三)年滿65歲當月。

(四)已領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或退伍給付,並於87年11月12日(含當日)前加入農保,且持續加保未曾中斷者。

(五)未曾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無論何時加入農保,並符合(一)(二)(三)之條件,且未曾領取政府發放之下列各種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1、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榮民就養給與。

5.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

6.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六)請領之限制條款:已領取社會保險(軍公教勞保)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在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公佈生效日87年11月13日(含當日)以後,再加入農保者,不適用本條例請領老農津貼之規定,不得申領;亦無法請領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惟未滿65歲之農民,於97年12月31日前參加農保,並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必須於年滿65歲前之期間,辦理退農保,勞保局以電腦核對相關資料後,於退農保次日,直接予以納保,並請按規定繳交保險費,到年滿65歲時,即可按月領取老年年金至死亡為止。

三、應檢具之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之印章。

(三)申請人「羅東鎮農會」之存摺。

(四)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農會提供)。

四、撥款方式:

(一)農會受理申請後,案件送勞保局,經勞保局審核合格者,每月發放6,000元領到死亡為止。

(84年6月起每月3,000元;93年起每月4,000 元;95年起每月5,000元;96年7月起每月6,000元)

(二)每月二十日撥入申請人設於本會存款帳戶,遇休假日則提前於假期前之上班日入帳。

(三)當月入帳者,為上月份之老農津貼;本月份之老農津貼,於下個月存入帳戶。

五、申請人死亡或溢領:

(一)   申請人於申請老農津貼後死亡,受任人或喪

葬津貼領取人須檢附下列書件辦理請領手續:

1、切結書或授權書—須由當序繼承人(配偶、直

                 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委任受任人代表,或由農保喪葬津貼領取人立切結書或授權書代表領取。

2、戶籍謄本—載有被保險人除籍資料(死亡日期)與受任人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委任人如未在同址設籍,須另提戶籍謄本。

(二)老農津貼申請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所

屬基層農會申報,由農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

知勞保局。

(三)溢領老農津貼:

1、老年農民因不符資格或喪失資格而溢領老農津

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繳還。

2、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六、其他事項:

(一)老農津貼申請,經勞保局審核合格者,申請一次即可,不必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二)經勞保局核定不符規定者,嗣符合規定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農民是否在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後,再

於老農津貼暫行條例87年11月13日修法生效後,再

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乙節,勞保局以軍、公教、勞

保老年給付檔案及農保加、退保檔案資料為審查依

據。

(四)經勞保局審核合格,已經領取老農津貼者,

往後雖因領取殘廢給付或喪失農保資格等原因被退

農保,亦不影響其繼續領取老農津貼之權益。

(五)申領老農津貼之農民若為銀行扣押戶,可申

請改以匯票寄發。

(六)已領取老農津貼在案者,嗣後「即87年11月13

日(含當日)之後」若再參加勞保並據以領取勞保

老年給付或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請領以前

未領取年資之勞保老年給付者,將自領取老年給付當

月起停止核發老農津貼。

(七)雖於87年11月12日(含當日)前,已領取社

保險老年給付並加入農保,惟嗣後曾參加勞保或

願參加職災保險者,依農保條例規定,勞、農保

得重複加保,應取消重複期間之農保資格,是以

保資格的取消,不論是即時或事後的追溯處理,

「中斷」農民健康保險,並有87年11月13日

(含)之後再加農保之事實,不符請領老農津貼規

定。

(八)農民經審查其資格條件均符合請領規定,僅

因同一期間已領有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

(是以各縣市政府媒體資料為審查依據),致老農

津貼無法發給者,嗣後勞保局根據縣市政府媒體資

料查知其前述原因已消除後,即自動再核給老農津

貼,不需要再次重新提出申請。

(九)相關事項說明:

滿65歲當月未申請者,自農會受理申請日當月份起算,不予追溯補發。

    社會保險係指:軍保、勞保、公教保、農保及國民年金保險等。

    老年給付:係指一般人所稱之類似「退休金」等。

    關於「限制條款」所指之「87年11月13日(含當日)以後」,係指參加農保或是再一次參加農保之日期。不是指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日期。 

「再加入」農保者:非僅指首次加入;即87年11月12日前已加保者,之後,因故退保再加保或發生中斷原因所產生之再加保情形。

  經勞保局審查不合規定者,由勞保局發函告知申請人。

(勞保局96.03.16保受福字第096600929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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