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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費及相關規定

更新日期:2009-05-11 03:11:03

全民健康保險費          98年5月11日  

壹: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相關規定:

一、第三類健保費之計算及相關規定:

(一)自96.08.01起第三類月投保金額調整為21,000元(原19,200元)。

(二)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省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縣(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十。

(三)健保費自96.08.01起調漲,被保險人及眷屬每月每人負擔金額287元(原262元,調漲25元)。

(四)每月繳納健保費之計算:

1、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金額=月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21,000元 × 4.55% × 30% = 287

2、各級政府補助保險費金額=月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21,000元 × 4.55% × 70% = 669元

(五)自付保險費之減免規定:

減免對象

極重度及

重度殘障

中度殘障

輕度殘障

減免比例(由政府補助)

全部

二分之一

四分之一

附註:一、本會每年5及11月,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帳戶轉帳扣繳,預收六個月,農保每人應繳2,190元(農保費468元;健保費1,722元),依家屬入健保者每人應繳健保費1,722元,請被保險人適時存入款項,裨益本會轉帳作業。

二、民眾就醫自行負擔費用及比率:

(一)門診或急診

1、全民健保自95年1月1日起取消保險對象門診高診次之部分負擔及門診檢驗、檢查之部分負擔。

   2、就醫民眾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

   3、但不經轉診而逕赴:

   (1)地區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三十。

   (2)區域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

   (3)醫學中心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五十。

(二)住院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1、急性病房:

1)住院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

2)住院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

3)住院第六十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                  

2、慢性病房:

1)住院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

2)住院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百分之十。

3)住院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

4)住院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             

3、自98年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1)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份負擔上限元。

2)每年住院部份負擔上限伍萬元。

3)上述住院部份負擔上限的適用範圍,是指急性病房住院三十天以下,或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天以下者,所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為限。

4)住院部份負擔上限金額不包括全民健保法規定不予給付的項目,例如:病房差額、伙食費、自費藥品、自費材料等。

4、自行負擔金額已超過上限時,申請核退之方式:

1)中央健保局各分局會主動通知,上一年全年住院部份負擔金額超過當年度上限的保險對象,辦理核退部份負擔事宜。

2)健保局依往例約於每年二月下旬起將分批通知前一年度全年住院部份負擔超過上限者。保險對象接獲通知後,請儘速填妥核退申請書並備齊當年住院收據正本向通知分局辦理退費。

 註:1、由於健保局各分局是以全年醫院申報之部份負擔金額核算,如保險對象未接獲通知,惟自行計算住院收據之部份負擔金額已超過當年上限,保險對象仍可向當年度第一次住院之醫院所在地轄區之健保分局提出申請退費。

    2、全年住院部份負擔上限之相關規定,可至健保局台北分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tb.gov.tw)或電話(02)21912006查詢。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負擔費用:

    (1)重大傷病。

    (2)分娩。

    (3)預防保健服務。

    (4)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三)大陸地區緊急就醫申請健保醫療費用,申請文件需經公證及驗證。95年1月1日起,民眾在大陸地區就醫,日後辦理醫療費用核退時,所需檢具的申請文件(包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由當事人持公證書正本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電話:02-27187373,網址:http://www.sef.org.tw)申請驗證後,始可採認。有關全民健保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相關規定、申請書及最新核退金額上限,請上http://www.nhi.gov.tw查詢;健保諮詢及醫療申訴專線0800-212369;健保IC卡客服專線0800-030598;台北分局電話服務中心:02-21912006。

(四)下列項目之費用,健保不給付(自費):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13、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14、經健保局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15、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者。                      

 

貳:繳納健保費 互助又節稅

一、自95年度起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將可全額扣除,不受24,000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二、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條部份條文,已經在95年6月14日由總統公佈生效,增訂列舉扣除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也就是說,民眾在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可以分成兩筆:

(一)一筆是健保費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全部都可列報扣除額,沒有金額限制。也就是說,平時健保費繳的越多,報稅時就扣的越多,所得稅當然就繳的越少。

(二)另一筆是其他保險費支出: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及勞保、就業保險、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每人全年可申報扣除額最高24,000元。

三、我要報稅了,如何取得97年健保費繳納證明?

(一)你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健保費支出可全額扣除,不受24,000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但要如何取得健保費繳納證明呢?

1、在公司(行號)加保的民眾:請直接向您投保的單位申請97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

2、在工會(漁會、農會)加保的民眾:

1)您於全年期間繳納至工會(漁會、農會)的健保費收據,即可作為健保費繳納證明,不必再申請。

2)若收據遺失,請向您加保的工會(漁會、農會)申請補發97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

3、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的民眾

(1)以繳款單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健保局會將您當年度的健保費繳納證

  明列印於98年2月份健保費繳款單保險費計算表第二聯,在98年3月底寄送給您。    

2)由銀行轉帳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健保局於98年4月中旬,會將您97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寄送給您。     

3)若您於98年4月底未收到健保費繳納證明,請選擇下列您最便利的方式申請補發:

☆請攜帶身份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發。

☆使用自然人憑證的民眾,可上網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綱首頁,民眾服務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平台/健保個人資料及欠費查詢(https://eservice.nhitb.gov.tw/Personall/System/Login.aspx)插入自然人憑證後按確認,即可申請補發或直接下載列印繳納證明。

 

☆請攜帶身份證正本或健保IC卡,至各地健保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補發。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證正本。

☆如果您曾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或服務的公司(行號)己停、歇業,也請不要擔心,健保局會在98年4月中旬前,根據您的戶籍所在地,主動寄發97年度健保費繳費納證明。

 

:健保繳費 快捷、便利又e化(健保局 台北分局96年4月)

一、自96年4月20日起,民眾只要持新式健保費繳款單,除了在原有金融機構臨櫃繳費及辦理轉帳代繳外,還可以在各大便利超商或透過網路及自動櫃員機(ATM)繳納健保費!

二、便利商店繳納健保費:

(一)請持新式繳款單(請注意右下角有便利商店繳費專用區,適用96年3月份起保險費繳款單)。

(二)繳費最高金額以單筆2萬元為限,將加收3元的手續費,不要忘了索取收據。

三、網路及自動櫃員機(ATM)繳納健保費:

(一)請持新式繳款單(請注意繳款單收據聯上方有自動櫃員機或網路繳費專用區,適用96年3月份起保險費繳款單)。

(二)相關作業(手續費及操作方式),請詳閱繳款單及其背面說明。

四、健保繳費小叮嚀:

(一)96年4月19日(含)以前開立的舊式繳款單無法在便利商店、網路及自動櫃員機(ATM)繳納,仍請至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投保單位(工會、農會、漁會等)仍請依原繳納方式繳納健保費。

肆: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健保費

(健保局 台北分局96年1月)

一、補助對象: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6個月以上,且年滿20歲至未滿55歲之原住民。

(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以玫全民健康保險中斷加保且未請領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得依其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    第五頁/共六頁

1、原住民非自願性失業者。

2、原住民家庭經濟突陷困境或類似特殊情況者。

(二)申請人之子女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得補助之:

    1、申請人因單親家庭或獨力扶養子女者,得補助其子女。

    2、申請人之配偶未投保全健康保險者,得補助其配偶及子女。

※ 前項所謂子女係指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二、補助標準︰本補助合併當年已補助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三個月為限。

三、補助方式:具有上述補助對象資格者,請向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定期提供補助名單給健保局,並結算補助保費逕付健保局。(民眾不需向健局提出申請)

    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電洽該會第四組:02-27206001

             轉36

伍:台北縣政府補助65歲以上老人健保費

補助對象:

  設籍台北縣滿一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老人,其本人或申報期為受扶養人之

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為6%以下,且沒有出境2年以上已由戶政

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登記者,或依相關法令規定不須自付健保費,或已由其

他政府機關補助全額保險費之情形者,台北縣政府將補助其健保應自付之保

險費。

註:前項所稱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指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72440號公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37萬元以下,課徵6%者。

 

補助額度:

  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每人每月健保保費最高額度已不超過第六類地區人口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目前為新台幣659元)

補助方式:

  凡符合補助對象,由台北縣政府定期提供補助名單給健保局並結算補助保費逕付健保局。民眾不需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實施日期:

  98年1月1日起開辦,並自98年1月份起由健保局協助辦理。

注意事項:

  符合補助資格之民眾,如果台北縣政府社會局提供之補助名單資料錯誤或遲延提供健保局,或申請人申報資料更正、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以致未能及時獲得健保費補助者,請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補發應受補助之健保費。

承辦單位:台北縣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洽詢電話:1999或(02)2960-3456轉分機3741

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

健保局台北分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tb.gov.tw

或電洽健保局台北分局電話服務中心:(02)219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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