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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與公法救助目的方案之相關權益

更新日期:2009-04-30 04:58:58

農保被保險人因參與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退農保或保留農保,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一、退農保: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農民健康保險。俟其於勞保退保後,如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由農民或經由農會向勞保局申請自勞保退保後接續農保加保。

二、保留農保:選擇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以保留農保資格。進用「公法救助目的」人員之勞保投保單位,請於填具「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時,註明係何就業方案之進用人員,及「已參加農保選擇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送勞保局辦理。惟於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建議被保險人僅就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請領保險給付,對被保險人權益比較有保障。

三、公法救助目的之認定標準:(依據勞保局95年10月2日保受承字第09510066730號函)

(一)「短期就業輔導措施」,係指農保被保險人參加政府推動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之「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提供原住民工作機會計晝」等具公法救助目的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

(二)「職業訓練」,係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舉辦之「加強辦理農(漁)民轉業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實施計畫」等具公法救助目的之職業訓練。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辦理之各類失業職業訓練課程等亦屬之。

四、農保被保險人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重建區弱勢戶就業輔導方案」、「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等方案進用人員,其農保資格處原則。

(一)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民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農保被保險人因從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方案而參加勞工保險後,應向農會辦理農保退保,俟其於勞保退保後,如繼續從事農業丌作,得由農民或經由農會向勞保局申請自勞保退保後接續農保加保。惟被保險人從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參加勞保,於勞保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僅由勞保予以給付。93年8月勞保局編印農保、老農津貼宣導資料第七頁(五)處理原則2.)

96年7月2版 內政部編印 農民健康保險法規彙編 第136頁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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