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 自96年1月31日起將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 補助對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受補助眷屬範圍:為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且受補助期間是以眷屬身分或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參加健保者。但離職退保後,始補辦追溯依附投保之眷屬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依每次領取給付或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按月全額補助自付部分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最長補助6個月。 例如:王先生於96年4月1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96年4月15日起至96年5月14日止1個月失業給付,並補助王先生及其眷屬96年5月當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費。但領取給付或津貼期間王先生及其眷屬並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就無法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貼心小叮嚀:眷屬補助資料,由勞工保險局定期提供中央健康保險局,以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申請人及其眷屬無須提出申請。 若有疑義請洽詢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及各辦事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分機2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