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適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作業流程 農地所有權人(老農)至農漁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委託辦理出租或買賣 |
▼ 農漁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與所有權人確認委託條件(詢問是否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漁會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及簽訂委託粗賃或買賣契約書(載明農保資格保留並檢附註1相關文件備送保險部查核農保資格;老農有多筆農地位於不同縣、市或鄉、鎮而委託2個以上農漁會之作業方式如註2)。 |
▼ 1. 送投保農會(保險部)查核下列條件。 (1)97年11月27日(含)以前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 (2)年滿65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 (3)該農地「無」作為其眷屬申請農保資格使用。 2.不同農漁會應正式函知,投保農會(保險部)查核結果,函復受委辦之農漁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 |
▼ 委託農地出租或買賣經農漁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媒合成功並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 |
▼ 1. 農漁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至農地銀行網站回報仲介交易成功訊息,並提供農保被保險人全部農地委託移轉或出租之契約書影本通知投保農會(保險部)仲介交易成功。如屬不同農會應正式函知。 2. 投保農會(保險部)註記農保資格適用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註5),並填報繼續投保申請書(如附表1)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通知勞保局,勞保局資料註記狀態變更。 3. 以該農地加保之眷屬或雇農,由農會辦理退保,並通知被保險人。 |
▼ 1. 農漁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於租賃到期、中途解約、終止契約時通知投保農會(保險部)。如屬不同農會應正式函知。 2. 投保農會(保險部)註記農保資格並填具租約終止註銷繼續投保通知書(如附表2)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註6)通知勞保局,勞保局資料註記狀態變更。 |
註1: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資格審核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所有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3.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土地所有權人地籍總歸戶清冊(申請前10日)等證明文件。 註2:老農農地分散於2個以上農漁會轄區,分別委託農地座落之農漁會辦理出租或移轉時,各該農漁會就所轄已簽約之農地資料於農地銀行服務中心上網建置外,並應註記位於他農漁會轄下農地委託辦理出租或移轉中,涉及委託2個以上農漁會辦理出租或移轉案件,俟各農漁會簽訂委託租賃或買賣契約書後,分別送請投保農會(保險部)查核農保資格是否適用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 註3:未符合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而將農地全部出租、出售者,依法喪失農保資格,但租賃期滿收回農地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如欲恢復農保資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提出申請。 註4:農地租賃、買賣仲介由農漁會之農地銀行網站服務中心辦理;農保則由投保農會保險部辦理。 註5:農保條例 第7條第3款: 第7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97年11月7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註6: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17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