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 補助經濟困難民眾 健保費 * 匯集温暖 用愛呵護 * 一、補助標準及額度: (一)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 (二)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二、「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如何計算? 分子:全年家庭總收入 (須扣除不計人口數之收入) ÷12個月=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分母:全家人口數 - 不計人口數 ◎「全家人口」包括下列人員:(列入分母之人口) 1.申請人。2. 申請人之配偶。3. 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4.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 哪些人可以「不列入全家人口」,其收入亦「不列入全年家庭總收入」:(分子、分母皆不列入) 1.在臺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明文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記載已結婚及無扶養能力之證明)。3.服兵役或服替代役者。4.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5.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 個月以上(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 「全年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1. 全年家庭總收入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可向財政部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人一份)及全年月退休金及月撫卹(慰)金總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無申報薪資所得者,以健保投保金額設算。2.若每一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超過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17,280元)以實際所得計算。但實際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設算。3.若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查無收入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以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17,280元)設算。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設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所謂「工作能力」界定範圍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不須以基本工資設算其收入:(列入分母計算人口數;分子以實際收入計算,未有收入者,不須以每月17,280元計算。)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之學生,且持有學校發給之有效在學之學生證(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生除外)。2.持身心障礙手册者。3.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合格醫院所開具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罹患嚴重傷(病)者。4.持經法院核發之受禁治產宣告裁定書者。 | 補助級別 | 地 區 項 目 | 台北市 | 高雄市 | 台北縣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第一級: 補助自付 保險費1/2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 <=17,655 | <16,964 | <16,188 | <14,744 | <11,100 | 第二級: 補助自付 保險費1/4 |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 17,655(不含) ∫ 26,483 | 16,964 ∫ 22,618(不含) | 16,188 ∫ 21,584(不含) | 14,744 ∫ 19,658(不含) | 11,100 ∫ 14,800(不含) | 舉例說明-以宜蘭縣(適用台灣省之標準)為例: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14,744元(含)以下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14,744至19,657元(含)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
三、補助對象:申請者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的眷屬全數納入補助;如申請者以眷屬身分投保,僅補助本人。 四、補助期限:自申請當月起補助2 年;如於補助期間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五、申請方式: (一)即日起填妥申請表,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及影本,洽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辦理。 1.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 2.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3.申請人之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家人口若屬不同戶籍者,應全部檢附)。 4.向國稅局各地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全家人口之每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領有月退休金及月撫卹(慰)金之證明。 6.其他證明文件舉例說明如下: (1) 在臺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例如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未取得工作許可者>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不得在臺工作,其餘非該等事由之居留證明文件皆可在臺工作)。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1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2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册、醫院出具之嚴重傷(病)證明、失業認定證明等。 (3)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 個月以上: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二)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的民眾,不用重複申請,健保局將主動辦理補助。 六、相關訊息請上健保局全球資網(http://www.nhi.gov.tw)點選右方「菸品健康福利捐主題專區」及下載申請表格或向各服務據點索取。 民國98年8月4日 資料來源:健保局98.07之文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