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老農津貼發放暫行條例於87.11.11修正公佈;87.11.13生效施行) (一)老農津貼發放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第三、四項條文如下: 1、第三項:同一期間兼具老農津貼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2、第四項: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3、所稱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1)已領取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3)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4)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 (二)請領及核發:凡參加農保年資合計滿6個月,於滿65歲當月,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張、申請人農會的存摺及印章,向農會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合格者,每月發給6,000元到死亡為止。 二、勞保年金於98年1月1日施行後,對老農津貼之影響: (一)農民於「87年11月12日(含)前」已加入農保且保險「年資未中斷」,嗣後「無」農保、勞保「重複」,致農保須退保之情形者,雖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事實,於年滿65歲時「仍得申領」老農津貼;「已領取」老農津貼者,「得繼續」領到死亡為止。 (二)農民於「87年11月13日(含)後」加入農保,並依法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農津貼者,嗣於「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當月起」,「停止發給」老農津貼。 (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施行後之影響: (一)立法院於97.07.18修法通過,將農保與國民年金「脫勾」,分開 辦理。 (二)國民年金保險法第六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1、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2、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3、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三)有領取「軍、公、教、勞保」退休金者,於87年11月13日以後,「新加入或再加入農保者-附註(一)」,有如下之情形: 1、年滿65歲時「無法請領」每月6,000元之「老農津貼」及3,000元之「敬老津貼」。 2、敬老津貼「已併入」國民年金保險。若想要領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必須於「未滿65歲之前-附註(二)」親自到農會辦理「退農保」手續,勞保局比對電腦資料後,會自其退農保之次日起予以加國保。請按期限繳保險費,年滿65歲時,就可以領「老年年金」到死亡為止。 四、附註: (一)再加入農保者,是指87年11月12日以前已加入農保者,於87年11月13日以後,有退農保、再加農保或有勞保、農保重複投保之情形者。(雖然農保没有被退保,但依農保條例第六條規定;於勞保、農保重複投保時,即喪失農保資格) (二)年滿65歲之計算: 1、今年是民國100年,凡民國35年出生者,今年即滿65歲。 2、出生日期的計算:如果35年10月14日出生,民國100年10月13日即年滿65歲,若想參加國民年金,必須於100年10月12日【未滿65歲】之前辦理退農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