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跨親等加保之相關規定 一、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之特殊情形: (一)父母因離婚、分居,雙方均不願為子女辦理加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 (二)父母親行蹤不明,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三)父親行蹤不明或服刑,母親已改嫁,不願或無力扶養子女,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四)非婚生子女,母親結婚後不願配偶知悉,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五)父不詳,母親棄養子女,由外祖父母扶養者。 (六)父母皆具有加保資格,惟停留國外未參加健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七)子女行蹤不明或棄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依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加保。 (八)親子或夫妻之間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因素,無法依附加保者。 二、填寫「跨親等投保」聲明書 (一)須覓一位證明人(鄰長或里長)。 (二)聲明書要寫明不能依附最近親等之原因。 (三)聲明人要檢具相關身份證件親自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