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款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1項第4款第1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參加農保。
二.為保障原住民參加農保之權益,修正「擴及」農育權,是以,凡取得農育權之原住民(得比照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以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
三.唯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欲以該土地參加農保,亦需具備原住民身份始得加保。
四.刪除經營耕作權或地上權設定需滿5年之限制,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直接回復予原住民,以利其參加農保並保障原住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