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得申請參加農保),依此,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用地,如:有關河川公地(河堤內及河堤外)實際耕作之農民,如檢具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且符合其他加保條件者,即可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二. 依本來函函釋意旨,如符合上述之條件者,亦得依上述條文及第3條第1項第7款所示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三. 農會應函請地方政府辦理現況勘查(申請人、農會、公所、河川局、改良場、農糧署分署會同),農會每月召開農保審查會議,如審查通過,即可向健保局申報參加第3類全民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