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蘭縣政府函轉-農糧署函示農友如申報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相關事宜。
更新日期:2023-03-25 01:50:06 |
公文摘要: 說明二:查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及第9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 |
檢視相關檔案 |
376420000a_1120056251_attach1.pdf / application/pdf,382209 bytes (下載檔案) |
綠色環境給付相關-宜蘭縣政府函.PDF / application/pdf,159992 bytes (下載檔案) |
《回上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