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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全民健保重大傷病

更新日期:2009-06-16 04:58:53

健保重大傷病

一、認識健保重大傷病(健保局 台北分局95年12月):

  (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所需之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申請書加蓋醫師及特約醫療院所印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證明書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

    3、身分證或健保IC卡正、反面影本。

    4、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資料。

   ※ 申辦地點:中央健康保險局 各地分局

  (二)重大傷病卡的功用:

    於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內就醫,以該證明所載傷病或經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診治,免部分負擔費用。

  (三)重大傷病證明免部分負擔之適用範圍:

1、因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就醫,或經診治醫師専業認為該重大傷病之相關治療。

2、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重大傷病證明,其當次住院免部分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之當次住院亦免部分負擔費用。

  (四)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卻沒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怎麼辦?

※除特殊疾病外重大傷病證明已與健保IC卡二合一。

    1、依下列方式可將重大傷病資料轉錄於健保IC卡內:

       (1)就醫時,請醫療院所協助更新。

       (2)自行至健保局各地分局、聯絡辦公室之健保IC卡公共資訊站更新。

       (3)利用鄉(鎮、市、區)公所之讀卡機更新。

    2、看病時必須配合醫師卡才能讀取重大偒病代碼、有效起迄日期。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八年 二月十八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八二六OO一O四號公告修正

ICD-9-CM碼

2001年版

中文疾病名稱

證    明

有效期限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五年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永久

286.0

(一)先天 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286.1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型血友病〕。

286.2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型血友病〕。

286.3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五年

282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283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284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永久:申請時已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三個月:申請時尚無法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585

(一)慢性腎衰竭

403.01、403.11

403.91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404.02、404.03

404.12、404.13

404.92、404.93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永久

 

710.0

�獢]一)紅斑性狼瘡

710.1

�蝖]二)全身性硬化症

714.0

714.30~714.33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710.4

�憿]四)多發性肌炎

 

710.3

�瞗]五)皮肌炎

 

 

�諢]六)血管炎

 

446.0

1.結節狀多動脈炎

 

446.2x

2.過敏性血管炎

 

446.4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136.1

8.貝賽特氏病

 

694.4

�魽]七)天孢瘡

 

710.2

�瞴]八)乾燥症

 

555

�謘]九)克隆氏症

 

556.0~556.6、

�鵅]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永久

 

290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293.1

(二)亞急性譫妄

 

294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295

(四)精神分裂症

 

296

(五)情感性精神病

 

297

(六)妄想狀態

 

299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243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250.01、250.11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253.5

(三)尿崩症

 

255.2

(四)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270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271.0

(六)肝醣貯積症

 

271.1

(七)半乳糖血症

 

272.1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272.6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272.7

(十)脂肪代謝障礙

 

272.9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275.1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275.40~275.42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277.2

(十四)Purine及Pyrimidine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277.5

(十五)黏多醣症

 

277.8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277.9

(十七)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740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永久

742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745~746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747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748.4

(五)先天性肺囊腫

 

永久

748.5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永久

748.6

(七)肺之其他畸形

 

永久

751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永久

753.0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永久

753.1

(十)囊腫性腎病

 

永久

753.20~753.23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永久

753.3

(十二)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永久

756.4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永久

758

(十四)染色體異常

 

永久

749.01~749.04

749.11~749.14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三年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年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V42.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V42.6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V42.7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V42.81~V42.84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年

996.81

(六)腎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996.82

(七)肝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996.83

(八)心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996.84

(九)肺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996.85

(十)骨髓移植併發症

五年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045.1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343

(二)嬰兒腦性麻痺

344+138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三個月:首次

三年:續發

 

261.0

十四(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三個月:首次

三年:續發

261.1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993.3

(一)減壓病

永久

958.0

(二)空氣栓塞症

三年

358.0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三年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年

 

279.00、

(一)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279.08

(二)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279.1

(三)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279.2

(四)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279.3

(五)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279.8

(六)其他免疫疾病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806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952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36

(三)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三年:首次

永久:續發

500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501

(二)石綿沉著症

502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503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05

(五)塵肺症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430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431、432

(二)腦內出血

433、434

(三)腦梗塞

435~437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340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五年

359.0、359.1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永久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永久

757.3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757.9

(二)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757.1

(三)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030

二十四、漢生病

永久

571.2、 571.5、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五年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765.90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765.99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年

985.1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永久

335.2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永久

046.1

二十九、庫賈氏病

永久

 

三十、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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