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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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佃農:
(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3)自有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者。
4.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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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2.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租賃契約書。
4.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5.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6.本人親自來會辦理、身份證正本、申請人印章、本會存摺。
7.入會費: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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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農會會員每戶以1人為限,入會後如遇會籍異動(戶籍整編、遷移、土地資料異動、增加通訊處…)等資料變更,請攜帶身份證及有關證明到農會辦理變更。
2.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農會法第18條):
(1)死亡。(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4)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5)除名。
3.農會會員有本法第18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會,其出會事實由
理事會確認。會員出會後,再申請入會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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