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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跨親等加保之相關規定

更新日期:2011-01-26 08:53:06

健保-跨親等加保之相關規定

一、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之特殊情形:

(一)父母因離婚、分居,雙方均不願為子女辦理加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

(二)父母親行蹤不明,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三)父親行蹤不明或服刑,母親已改嫁,不願或無力扶養子女,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四)非婚生子女,母親結婚後不願配偶知悉,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五)父不詳,母親棄養子女,由外祖父母扶養者。

(六)父母皆具有加保資格,惟停留國外未參加健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七)子女行蹤不明或棄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依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加保。

(八)親子或夫妻之間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因素,無法依附加保者。

二、填寫「跨親等投保」聲明書

(一)須覓一位證明人(鄰長或里長)。

(二)聲明書要寫明不能依附最近親等之原因。

(三)聲明人要檢具相關身份證件親自辦理。

檢視相關檔案
健保-跨親等加保.doc / application/octet-stream,48640 bytes (下載檔案)
健保-跨親等加保.pdf / application/pdf,64853 bytes (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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